近日,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常“奇特”的借贷纠纷案件,一张本很普通的一万元欠款借条,在被告“巧舌如簧”的诡辩下,竟然变成了“书法作品”,被告执意赖账,原告无奈起诉。区法院法官依法查明事实,戳穿被告的拙劣谎言,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该案由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引发。原告王某某诉称,1992年4月,被告韩某某、郭某某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最后只能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受理后,法官依法通知被告应诉,被告却对借条矢口否认,并做出了匪夷所思的解释,称原告所持借条系被告韩某某与原告合伙做生意共用一个办公桌期间,被告练习书法时随意所写,并非真正借条,而是“书法作品”; 借条上不显示出借人为原告,且该借条形成于1988年或1989年,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及时调查询问相关情况,经庭审对物证借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并依法予以采信。法院审查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人韩某某于1992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借据为证,借款事实清楚;韩某某辩称以书写借条方式练习书法,事后亦不消毁,借条又“恰巧”落入原告之手的该项陈述明显不合情理,不予采信;借条上没有注明出借人的名子,应以该借条的实际持有人即本案原告为债权人,故原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借条没有显示借款期限,依法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且原告曾委托他人于2011年向被告追索过该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郭某某系韩某某之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韩某某、郭某某共同偿还该款。法院依法对被告韩某某、郭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一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韩某某、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某某1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一场借条变“书法作品”的闹剧经过区法院严谨公正的审理终于真相大白,赖账的被告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和正义的佑护下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