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鲍兵,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正阳县同中镇小李村。
被告夏道英,女,55岁,汉族,文盲,无业,住正阳县真阳镇北环城路680号。
被告孙强,男,2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诉称,2006年7月,被告夏道英丈夫孙青山因治病借原告现金60000元,现在孙青山已亡故,要求夏道英及孙青山之子孙强偿还借款。
被告夏道英辩称,1995年曾与孙青山同居生活,但于1998年已分开生活,双方没有结婚,没有办理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去年孙青山有病借原告钱是真是假不说,与夏道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对夏道英的诉讼请求,被告孙强辩称,借原告现金60000元用于给其父孙青山治病属实,但夏道英与孙青山系是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
[审判]
经审理查明,孙青山与前妻离婚后,于1995年与夏道英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孙青山与其前妻之子孙强跟随孙青山和夏道英一起生活。1996年3月21日,孙青山和夏道英二人购买张建军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北环城路680号的房产一处。孙青山于2006年5月26日因患脑溢血而入住正阳县职保医院治疗,同年6月12日转入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3130.49元。同年5月31日孙青山之子孙强以孙青山名义借原告现金60000元,用于给孙青山治病。于同年7月8日补写欠条一份。同年4月26日,孙青山病故。孙强继承了其父相关房产并作为其父继承人参加诉讼。同时查明,夏道英与孙青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户口薄》等处登记为夫妻关系。
法院依据以上基本事实,认定孙青山和夏道英系夫妻关系,判令夏道英承担治病花费的一半责任,其余债务由孙强在其继承其父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登记的,视为夫妻关系,否者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但此案夏道英与孙青山是1995年以夫妻同居生活的虽然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登记的,不能视为夫妻关系。所以,笔者不同意法院关于此案夫妻关系的认定。当然,此案处理的结果也应该是不妥的,不是夫妻关系,夏道英就不能承担孙青山治病的债务。对于孙强作为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之债的处理,笔者认为是较为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