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审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官当庭宣判,高效解决纷争,庭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11月2日12时,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张某)沿北环路东段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行驶机动车道变道时,适逢原告杨某骑电动二轮车沿北环路东段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杨劳受伤,造成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被告李某、张某支付医疗费29796.23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应属十级,杨某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万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杨某是否是城镇居民,原告杨某认为其为城镇户口,应按城镇户口计算各项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公司认为原告户籍证明其为居民,但无法证明其是否城镇居民,其住院病案写明是农民,两者不一致;如果原告转为城镇户口,距离事故时间不到一年,仍应按农村人口对待。对于问题焦点法官及时前往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调查,派出所出具证明原告因城乡统筹一元化由农业家庭户转为非农业家庭户,查明原告户籍情况,使得庭审能顺利进展。另被告李某、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医药费,治疗伤者,弘扬社会公德,缓解矛盾,得到法官的肯定和表扬。本案法官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双方对争议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法官及时查明案情,当庭宣判,体现庭审民主和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