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险失八千

  发布时间:2009-03-23 11:04:44


    家住河南省上蔡县东洪乡的徐新武(化名),因他人欠其货款在书写欠条时,因一字之差,险些失去八千元。

    2006年10月26日,陆辉(化名)到徐新武私营的建材门市购买水泥,结计货款8000元,陆辉向徐新武出具了欠条,但在写欠条时,陆辉将徐新武的名字写成了“许新武”。由于当时徐新武在给别人发货,陆辉写完欠条后,合上账本就离开了,徐新武没有留意陆辉写的欠条上“徐”与“许”之差。他认为陆辉也是自己的老客户,一字之差也没有啥。之后,当徐新武向陆辉催讨货款时,陆辉则称其只与周口许新武有生意来往,且货款已全部付清,二人为此争执不休。无奈,徐新武手持欠条将陆辉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被告陆辉对周口许新武的欠条为何在原告徐新武的手中等问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判决陆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新武支付货款。

    接到判决后,徐新武感慨地告诉笔者,他人再给我写欠条时,我一定认真审查,可不敢半点马虎,要不然那损失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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