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借钱 法院判决还款

  发布时间:2014-04-15 20:55:40


    2013年4月,被告崔丽的哥哥崔杰因急需用着,找到原告徐民借了63000元,并向原告徐民出具了借条一份。同年6月,崔杰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交给原告,并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写到:崔杰的住房公积金交给徐民,在本月28日前如不还徐民的钱,徐民有权支配(可以到银行支取),中间不得挂失,如有,崔杰负一切法律责任(附徐民的欠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被告崔丽作为担保人在该证明上签名。6月30日,崔来将住房公积金从徐民处要回。后因找不到崔杰,原告徐民便将担保人崔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崔丽返还欠款63000元及利息。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崔杰借款的事实,有借条、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丽作为担保人在证明上签名,系崔来为徐民提供质押物,崔丽提供保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崔丽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现崔杰将质押物要回,质押的法律关系已经消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则应从2013年6月2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崔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民63000元及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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