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霞起诉丈夫秦亮离婚,刘霞聘请了律师黄某作为其代理人,签收开庭传票后自己就外出打工了。开庭时虽然律师黄某到庭但却迟迟未见原告刘霞本人的踪影,经法官电话联系刘霞手机关机。2014年4月23日,确山县法院裁定原告刘霞按自动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刘霞与被告秦亮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刘霞认为丈夫秦亮有第三者且经常殴打原告,她便独自外出务工与丈夫分居已三年,刘霞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秦亮离婚,因伤心至极刘霞不愿面对丈夫便特别授权律师黄某参与诉讼,自己仍外出务工,开庭时也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在联系刘霞为何不参加庭审时,其手机已关机,代理律师黄某也联系不上刘霞。
请了律师,离婚案件的原告就可以不出庭吗?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说,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若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时不是必须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是包括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无法知晓的,法院必须听取征求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才好依法处理。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除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该案件中,原告刘霞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又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本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