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主酒后无证驾驶 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4-29 11:23:39


    说起危险驾驶罪,多数人脑海里会联想到飙车党和醉酒的小轿车司机,然而在生活中摩托车驾驶员醉酒驾驶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4月14日,确山县法院就审结一起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酒驾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确山县沿君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商桐路交叉路口东时,自己摔倒受伤。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1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因此,确山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后,对酒后驾驶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酒驾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农村摩托车驾驶员犯罪数量居高不下,这与社会上对酒驾犯罪主体的片面认识有一定关系。不少人误认为只有醉酒驾驶汽车才构成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罪中驾驶的“机动车”还包括摩托车。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全面认识法律规定,避免因不懂法犯下罪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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