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法院审结一批收购、销售赃物犯罪案件。令人吃惊的是,三名被告人李某、文某、兰某竟然是某公安机关在职民警,身为司法人员明知是被盗赃车仍予以购买,以身犯险,知法犯法,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被告人李某以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施某(已判刑)处购买一辆墨绿色2.3型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后又另加6000元,用该车同施某调换一辆黄色2.3型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李某在使用几个月后将该车以6.6万元转卖给他人。经鉴定,墨绿色2.3型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7.88万元,黄色2.3型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6.39万元。后查明,该两辆车辆分别为北京市、广东省东莞市被盗车辆。
2005年11月,被告人文某以6.8万元的低价从施某(已判刑)处购买一辆墨绿色2.3型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88万元。后查明,该车为北京市被盗车辆。
2005年底,被告人兰某以10万元低价从杨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一辆黑色2.3型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88万元。后查明,该车为河北省邢台市被盗车辆。2006年5月,被告人兰某以6.5万元低价从施某(已判刑)处购买一辆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4.98万元。后查明,该车为四川省成都市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某、兰某明知是赃车仍予以收购,已构成犯罪,且三人均系公安民警,对收购赃车的行为及后果明确知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兰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除此之外,驿城区法院还对另外16案中17名收购、销售被盗抢赃车的被告人予以了严惩。
延伸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是否“明知”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驿城区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赃物是明确的犯罪行为,贪图便宜,心存侥幸收购赃物,最后只能落得赃物被没收、钱财打水漂的结果,还要面临牢狱之灾和罚金刑罚,得不偿失,切不可心生贪念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