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通过调研发现,关于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现行立法未明确予以规范。司法实践中,因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支持的有,不支持的也有。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具有遗产属性,能够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按死者余命年龄计算得出的,而不是按继承人收入得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表明,死亡赔偿金从性质上看属财产损失赔偿,是对死者余命年龄可得收入的赔偿,而非对死者近亲属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另,从死亡赔偿金的实际分配顺序看,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参照《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和范围来进行的。综合上述因素,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的遗产,但明显具有遗产属性,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的精神。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的(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显然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
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涉及到死者继承人与死者债权人之间利益的衡平。为此,驻马店中院建议上级法院对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问题进行明确,以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各地裁判标准,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