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寻衅滋事 被判徒刑入狱

  发布时间:2009-03-24 10:27:21


    2009年2月19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拘役六个月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李某均系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居民。并且被告人徐某2005年10月份就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

    2008年10月1日夜晚12时许,被告人许、李某等人在平舆县新华书店十字路口处,遇到行走到此的被害人骆某、魏某。当时,魏某的手机响起来电音乐铃声。徐某等人便以自己心情不好,上前将魏某、骆某殴打一顿。后经鉴定,魏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微伤。

    2008年9月20日夜晚2时许,被告人许徐某等人到平舆县挚地大道南段“悦来商务宾馆”因开房间住宿支付住宿费之事与宾馆收银人员发生纠纷,后闹事并将宾馆房间内的洗脸盆、茶壶、电话等物品损坏。

    2008年10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徐某等人到平舆县挚地大道南段“悦来商务宾馆”门前以该宾馆保安说其坏话为由,在宾馆门前骂闹,进行寻衅滋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情节恶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的判决。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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