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用工业松香脱毛的 违反食品安全案

  发布时间:2014-05-08 16:15:54


被告人许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经营一家快餐店。2013年7月,驻马店市公安局在对其经营的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正在使用松香给猪头褪毛,并当场查获部分松香。经鉴定,许某使用的松香为工业松香。工业松香具有一定的毒性,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该物质。许某于2013年11月,被驻马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被驿城区法院取保候审。

2014年4月27日,驿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工业松香是有毒、有害物质而在加工卤肉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到案自首,且犯罪时间较短、情节较轻,依法可减轻处罚。驿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被告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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