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约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彩礼金6600元,登记结婚后双方又未同居生活。3月19日,经汝南县法院老君庙法庭主持调解,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女方返还男方彩礼5000元。
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李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赵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赵某及家人收受了李某彩礼金6600元。2007年8月17日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赵某提出只有李某盖了楼房才肯嫁过去,李某只好抓紧时间新建楼房,等楼房建起后,赵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 请求赵某返还彩礼金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汝南法院老君庙法庭受理此案后,在组织当事人调解前,承办人员通过深入宣讲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庭应当予以支持。以法晓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促成调解结案。另外,利用法理情理的融合点,抓住软化矛盾的时机,力促双方达成调解共识。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为贵”,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被告赵某主动将现金5000元交给了原告李某。该案通过调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和谐、文明司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