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同在驿城区某小区的建筑工地工作。2013年11月底,双方因倾倒施工废料在该小区9号楼工地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李某对原告的头猛击几拳,造成原告赵某头部受伤,后被告又接着抓伤了原告的面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离现场。被告李某被处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现原告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
2014年4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李某侵害原告赵某的身体健康,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用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到收费凭证,结合病倒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票据或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到相关凭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1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条,驿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