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郎厌学习逃离学堂 效古惑逞英雄跌入班房

  发布时间:2009-03-26 08:29:08


    因过早辍学,加之交友不慎和父母溺爱,年仅十五岁的少年李某某于2006年5月因参与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仍然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监督,继续跟所谓“朋友”交往,重新走上犯罪道路。2009年3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汝南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春,汝南县三里店乡村民王乙某让赵某某等人帮助其去深圳催要20余万元外欠债未果。2007年夏,王乙某又多次去追要,要回了欠款。2007年12月30日上午,赵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田某、韩某某(均在逃)等人预谋敲诈王乙某。赵某某以请吃饭为由将王乙某骗至汝南县农机宾馆旁一餐馆内,赵某某以曾帮其追要欠款为由问王要42000元,王乙某不同意,被告人李某某、田某遂对王殴打。后带王乙某到东方假日酒店客房内,赵某某又指使田某、刘某、被告人李某某殴打王乙某,王乙某被迫同意拿20000元。后王乙某的家人赶到现场,赵某某等人方罢休。

    2007年10月24日夜,因被害人王某与赵某某产生矛盾,赵某某带人把王某打了一顿。王某又带张某等人去某洗脚店找赵某某,因没找到便把该店设置物毁损。赵某某得知后即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刘某等人开车寻找王某报复。当行至汝南县一中学校附近发现王某后,赵某某、刘某掂刀下车追赶,赵某某喊到:“小某在那,砍死他”。被告人某某及其他人也下车追赶,王某逃跑时绊倒在地,赵某某等人在王某身上砍数刀后离开。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属轻伤。

2007年12月12日夜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赵某、王甲某因乘出租车和乘车人乔某发生争执,王甲某打电话让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李某某及韩某某、刘某等人对乔某殴打,被告人和赵某各拿一把刀对乔某追砍,把乔某砍伤在地方罢休。经法医鉴定,乔某头部损伤属轻伤。

    汝南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对此案公开宣判。汝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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