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伤难获赔偿 法官调解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14-05-20 16:58:59


   2014年4月2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工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当庭拿到赔偿款。

   2013年6月,工头李宁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建造周明的房屋,工队大工张亮介绍崔山为该房贴瓷砖。 9月17日,崔山在贴瓷过程中不慎从1.5米的马凳摔下,当场并无其他工友,伤者当时未感到疼痛,继续施工,下班后骑电瓶车回家,第二日去医院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花费医疗费2902元。此后崔山将受伤一事告诉介绍人张亮,要求张亮为自己向李宁索赔未果,后于12月20日崔山将李宁、周明、张亮诉至法院,要求李宁,周明二人支付其医疗、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7402元。

   立案后,李宁说原告崔山是受伤后第二日才去治疗,治疗完结后才告知其,其怀疑原告伤情并非施工所致。法官多次走访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案情,经在场工友刘建设陈述崔山摔倒后将其扶起并帮其买创可贴。在第二次开庭后,法官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将情、法、理结合,背靠背和各方交谈,告知工头应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同时告知原告出现这种事故个人也应承担责任,动员其在合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索赔金额,同时动员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遇到困难大家共同分担。经过整个上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李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自愿给原告6000元赔偿,原告同意接受并放弃要求周明承担责任的请求,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通过该案提醒广大农民工,施工中,在注意安全的同时,发生意外受伤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并收集有利于自身维权的证据,采用相关救济渠道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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