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侵害本应该报案,被告人鲁伟却不报案,反去敲诈他人,触犯了刑律。3月25日正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鲁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7月28日夜,被告人鲁伟(化名)与马某、王某、李某等人入住正阳县“美美”宾馆。7月29日夜凌晨4时许,被害人小永(已判刑)误入鲁伟所住的房间内,被王某发现,小永就往外跑,鲁伟惊醒后,即上前追上小永,鲁伟便将小永控制自己的房间内,鲁伟在小永的衣兜内发现两部手机及其它物品,小永承认其中一部手机是偷的。王某、李某等人要求报案,并把小偷送至派出所,鲁伟不让送,向小永索要2000元。因小永没钱,鲁伟便让朋友租一辆出租车让小永到其老家铜钟镇拿钱,途中鲁伟得知小永家里确实没钱的信息,便把小永所盗的那部手机要走。法院审理后认为鲁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归案后鲁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