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一名资深票友,每次演《掩护》这场戏时,他都会适时的背来家中保存了十多年的“火药枪”当道具,大家都已习以为常。但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然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家中有自制猎枪一把,后将该枪支予以扣押。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猎枪在装填适量的火药和弹丸的情况下具有致伤力。
据查,1997年张某获得该枪支,后该猎枪一直被张某挂在自家墙上,排戏时拿来当道具,该枪支无弹药。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自制猎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