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知投保人已患重大疾病,仍承诺缴够保费会理赔,投保人申请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
2009年7月,原告李伟被诊断为慢性肾炎并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010年1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代办业务员王晓向其宣称“患了尿毒症只要缴够两年的保费就可以得到理赔”,李伟遂在该公司投保。2012年8月,李伟入住医院,被确诊为肾衰竭、尿毒症期。后李伟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被告申请理赔,2012年12月,该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不属于合同约定责任范围,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明知李伟已患有尿毒症,在办理投保业务时未提供格式条款,未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未对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进行解释、提示,更未明确告知李伟已患疾病不能获得理赔的事项。因此,被告拒绝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当向李伟支付理赔款。
由保险业务员在熟人圈中介绍保险,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一种保险业务办理方式。出于对业务员承诺的信赖,不少投保者并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继而导致理赔时发生纠纷。法官提醒: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慎重选择险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