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受阻存怨恨 故意杀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7 15:48:08


    被告人杨某2013年结识了被害人余某的女儿袁某,后发展成为恋人,在二人的接触中,袁某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加之家里人也觉得自己和杨某不合适,袁某就提出分手,并很快就找到了新的男朋友。被告多次找到袁某要求继续恋爱关系未果,2013年7月底,被告人向袁某发出最后警告,让其给自己一个明确答复,否则就要将袁某全家杀死,袁某对此并未理会。被告人见此于2013年8月10日,即案发的当天下午5时,便携带菜刀骑电动车来到袁某家附近打算见谁砍谁,下午6时,被告杨某在袁某家门口遇见了袁某的母亲(即被害人余某),被害人余某在见到被告后,对被告称自己的女儿已经定亲,让被告不要再纠缠并撵被告人离开。见此情景,被告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向余某砍去,余某见状便往公路上跑,被告人追上后朝其头部、身上乱砍,余某倒地后被告仍不顾其喊叫继续往被害人身上、背上及头部砍,后因听见有人喊叫阻止,便带着菜刀骑车逃跑。逃跑到一玉米地后,被告人打通自己父亲的电话告知了此事后,便割腕自杀,未果,后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人,并报告了自己所在的位置,民警赶到后将被告送到医院进行医疗。后经驻马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头面部、颈部、躯干及上肢多部位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六级伤残。

    2014年5月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杨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持械杀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是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判被告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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