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触犯了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李某抢劫后又在逃,最终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入狱。
2011年4月份,李某伙同魏某、梁某(均已判刑)预谋抢劫机动车。4月25日下午,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到遂平县人民医院门口,以租乘被害人邓某的“五菱之光” 为名,将邓骗到舞钢市一垃圾处理处,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及持刀胁迫的方法抢走邓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钱包一个、现金695元。经鉴定,抢劫财物及现金共计人民币32075元。三人作案后将邓某拉到遂平县凤鸣谷管委会李尧村袁庄南一树林处将邓某捆绑在树上,然后三人开车逃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殴打、持刀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