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接到判决的申某,悔恨不已。
家住驿城区的申某,通过四处打听,得知周口项城有人算命准,便想去找个先生看看。2013年11月2日(农历九月二十九日),其驾驶轿车前往项城。返程时,轿车沿上蔡至驻马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罗店乡附近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申某驾车逃逸。后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4月14日,申某与李某之子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申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并已履行清。李某家人对申某予以谅解,请求对申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申某就民事部分能积极赔偿李某家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李某家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申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申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