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30 14:54:23


    在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正阳法院立案庭在严把立案关口的同时,积极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妥善化解涉诉矛盾。5月27日,立案庭干警通过诉前调解,妥善处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正阳县邮政局、正阳县移动公司、正阳县网通公司三家单位补发劳动工资争议纠纷案,避免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引发的连锁效应。

     陈某原系正阳县邮政局某股股长。1998年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其逮捕,1996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不服,提起上诉,1997年被驻马店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陈某被正阳县邮政局开除公职。同年年底,正阳县邮政局分营为正阳县移动公司、正阳县网通公司,2010年,法院宣告陈某无罪释放,2011年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为此,陈某要求正阳县邮政局、正阳县移动公司、正阳县网通公司三家补发其18年工资53917元,其三家不愿补发,于是陈某立案起诉,在立案时,立案庭承办人员考虑到此类情况在正阳比较特殊,程序性裁判不能解决纠纷,如果案件进入诉讼,无论如何判决都会引起广泛的示范效应,立案庭立即将案情向院领导进行汇报,姚强院长对该案高度重视,便采取了诉前调解,让原告撤诉是最佳处理方式。为摸清该案的调解基础,院长姚强和承办人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先后两次到三被告单位找其主要领导商谈和解方案,但三家单位始终不愿补发陈某工资,称其有自身的困难,和解陷入僵局。为此,院长姚强亲自组织原、被告调解,经多方协调和努力,原、被告达成了调解意向,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权,被告同意调解。该案的诉前调解,不仅化解了一起信访案件,也避免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引发的连锁效应,收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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