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要求赔偿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09-03-26 08:37:22


    李某被狗咬伤起诉要求赔偿,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是被告家的狗所伤,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3月24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因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后原告以其被被告家的狗咬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审理中,法院对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曾被狗咬伤并进行治疗等均予以认定,但就原告是被谁家的狗咬伤问题,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被告所养的狗所伤。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随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是,仅因有伤诉赔偿,证据缺失难胜诉。此案提醒: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一定要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以确保诉求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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