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出山法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农村“三留守”人员相关的离婚案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6月,原告宋某起诉被告薛某要求离婚,称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常年在上海打工,与被告生活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儿宋小某。被告薛某作为农村留守妇女,一人在家独自抚养女儿非常辛苦,法院了解情况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向原被告阐法析理,从道德和法律层面上教育原告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最终调解并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被告薛某抚养,原告支付被告抚养费32400元,并当庭支付17000元,被告薛某有给原告宋某探视女儿宋薛彤提供方便的义务,充分保护了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物质和精神权益,妥善处理了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为农村“三留守”人员撑起一片蓝天,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