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烫伤孰之过 法官析法断纠纷

  发布时间:2014-06-05 15:54:16


不足两岁的幼女小丹丹在邻居郭某家玩耍时不幸烫伤,责任在监护人还是邻居郭某?近日,泌阳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小丹丹家与郭某家是邻居,两家原本关系很不错,刚学会走路的小丹丹也经常到邻居家玩耍。2013年12月2日,寒冬的晚上甚是寒冷,开办小加工厂的郭某便为自己和工人生起了炭火盆取暖御寒。次日,因嫌放于家中的炭火盆碍事,郭某便将未燃尽的炭火盆放到了门口的斜坡处。而这天,小丹丹又来到了郭某家玩耍,还不懂事的她看到炭火盆中闪烁着点点的火星很是好奇,伸出自己粉嫩的小手去抓,结果被严重烫伤送至医院。后经鉴定中心鉴定,小丹丹双手烫伤,经治疗后右手功能完全丧失;左手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还需大笔费用。

    这一噩耗犹如晴天霹雳,给小丹丹父母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小丹丹父母来自农村常年在外打工,而郭某开办小加工厂,收入也不高,双方为了医疗费用争执不下,小丹丹父母遂将郭某家诉至法院,称被告郭某将未燃尽的炭火盆放置大路上,致小丹丹双手被烧伤,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952元。而郭某则认为,小丹丹受伤的原因在于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受到监护人的保护,小丹丹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造成其受伤并致残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郭某在未确保使用过的火盆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即将置于门口,致使余火造成小丹丹受伤致残,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40%,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785.79元。

    法官寄语:这起事故不仅导致两个家庭反目成仇,更是给年幼的小丹丹带来了伴随一身的伤痛。如果当初郭某能提一桶水浇灭火盆消除安全隐患,如果小丹丹的父母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能时刻跟随孩子,这起悲剧都不会发生。请保护好我们的下一代,让他们开心、快乐地成长!(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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