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洼瓦房开赌场 俩同伙均领徒刑

  发布时间:2014-06-12 16:16:56


    2014年6月11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

    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黄某顶伙同他人在确山县某镇左庄路口西约三公里处的山洼内租赁一瓦房开设赌场,聘用被告人王某等人在赌场洗牌、发牌、“抽水”,聚集数十人以“推饼”方式赌博。2014年1月15日夜9时许,该赌场被确山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渔利现金3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顶、王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二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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