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幸福健康的成长是每一位父母的美好愿望。夫妻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也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2014年6月12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判决女儿小静变更由母亲张琳抚养,父亲李伟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
原告张琳与被告李伟在1999年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小静。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小静由父亲李伟抚养。但是从离婚至今的六年时间里,小静实际上一直跟随母亲张琳生活,父亲未尽过抚养义务。庭审中,小静(已满14周岁)表示不愿跟随父亲生活,希望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小静实际上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小静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自主选择随谁生活的能力。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判决小静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