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相关矛盾不断增加,把行政审判工作也推向风口浪尖,个别法院因审判执行出现的缠诉、上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协调解决行政案件对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尤其值得重新审视并加以重视。 建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要创新工作理念,大力提倡和全面执行协调和解制度,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注重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正确引导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努力实现无发回、改判案件,无申诉案件、无暴力抗法事件、无新增涉诉信访案件的“四无”目标,力求案结事了。真正使行政审判成为钝化官民矛盾的“减压阀”,成为助推社会和谐的“催化剂”。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庭前协调机制,努力将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群体性案件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调可能性较大的案件,要发挥职能,化解纷争。一方面,案件当事人在庭前对抗情绪比较激烈的,通过诉前协调积极缓和双方对抗情绪,增加案件成功协调几率。另一方面,加大法官判前释法力度,权衡和考量各方当事人关系,平等保护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合法权益,使行政审判工作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晴雨表”、“减压阀”和“防火墙”。同时,对于疑难、复杂及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参加协调机制,赢得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为实现协调创造条件;定期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互相支持、配合和监督,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诉讼的产生;积极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争得对行政审判的支持和理解,构建和谐、良好的诉前协调环境。 讲究方法艺术,提升协调能力。法院要着力加强对协调方法和技巧的灵活运用。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询问和揣摩当事人的心态,探求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心理动机,对当事人心理进行综合把握,为协调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诉讼协调中善于从各方利益冲突中找到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坚持上门多跑、调解多说,排忧解难多做,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用诚心、和蔼和尊重增强当事人对法律和法官的信任,用公心、耐心、热心和细心打动当事人,使调解事半功倍。同时,法院要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其通晓民俗的优势协力化解矛盾,运用查清事实,找准焦点,明确责任,以理服人促协调。 如借助社区、街道、人民协调组织、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地威望较高人士、双方共同认识的领导、老师、朋友以及双方律师,通过它们之间的感情、信赖、友谊、尊重,从而产生满意的协调效果。
建立完善行政首长应诉考核制度。对涉及辖区行政机关的案件,要将其行政首长出庭与否等情况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通报。同时建议政府将行政机关首长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以及执行法院裁判、支持法院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内容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 推出行政审判“白皮书”,促进依法行政 。为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法院要推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即行政审判“白皮书”,报送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白皮书”内容要涉及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对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执法瑕疵进行科学的分析评判,并就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这方面,我院行政庭近几年一直走在全省前列,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