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4-06-19 17:07:43


    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合同而约定的合同。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相互间依赖程度日趋加深,缔约活动曰益变得复杂、慢长和艰难。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原则性协议、谅解备忘录、缔约纪要、临时协议等。实践中,预约与本约的关系经常被混淆,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争议颇大。合同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作出以下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卡支持.”

    关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或者预约合同的性质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前契约说。该观点认为,预约处于本约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是本约成立的其中一个过程,因此不构成合同.从合同说。该观点认为,预约是本约之铺垫,本约的成立夺以预约的存在为条件,故预约是本约的从合同。附停止条件本约说。该观点认为,预约实质为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如预约中规定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签订本约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独立契约说。该说认为,预约为独立的合同,其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身中的标的即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其于合同法虽系无名合同,但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范并受其调整,故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均为各具效力之独立契约。

    我认为,预约与本约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瓦关联,两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关系。预约的日的在于订立本约,预约的标的须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是订立本约合同,因此,我认为预约合同应是一个独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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