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庭文德群法官主审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女方怀孕期间,其因男方有外遇而起诉离婚,双方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并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但女方拿到补偿款后,左思右想后反悔,在没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生下弦子。由此产生对孩子抚养费的纠纷。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男女双方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给付抚养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