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庭审理一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在一次抗洪抢险中,小军与其所乘坐的船一并失踪。3年后,小军的母亲与妻子就小军的财产发生争议,小军妻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小军的遗产。对小军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对小军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虽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小军妻起诉,要求继承小军的财产,却没有证据证明小军已经死亡。首先,小军妻虽然提出,小军在3年前一次抗洪过程中失踪至今未归,但却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小军确已死亡,因此,对于其提出的小军已经生理死亡的观点,法院不能采信。其次,在小军失踪后3年未回家的情况下,小军妻未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小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军9亡。故小军也不属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形一在小军既未被证明生理死亡,又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小军妻以小军之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小军遗产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人民法院驳回小军妻起诉的理由是不存在被继示人死亡的事实,继承并未开始,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小军妻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