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民一庭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在适用法律时,发现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怎样得到保障呢?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3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从立法解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废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