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国家赔偿法的设立使得公民对于国家机关违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无辜而遭受牢狱之灾,提起赔偿,寻求法律救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九县一区十个基层法院,近年来国家赔偿案件并不是很多。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汇总如下:
近三年来赔偿委员会生效的国家赔偿案件,有实体决定的共4件。其中2件赔偿义务机关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2件赔偿义务机关为辖区基层法院。
赔偿请求人杜小春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我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杜小春不服,法定期限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决定,省院赔偿委员会已作出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因赔偿请求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暂未提出支付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陈仁义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我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与请求人协商依法办结,这是赔偿法修订以来我院办结第一件(自赔)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刑事赔偿案。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也未予申诉,现已执行完毕,赔偿金额近20万元,案结、事了、人和。该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陈仁义即向我院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提供申请书、国家赔偿决定书、身份证明,经审查七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驻马店市财政局及时启动国家赔偿支付程序,调整国家赔偿预算,层报至市长审批,按预算管理程序,足额核拨至我院在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授权支付账户,由我院通知赔偿请求人领取国家赔偿金。财政部门调整临时预算,有其严格要求,审批繁琐,十五日内无法完成支付,经与赔偿请求人协调,其能理解政府部门工作流程,该案自我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至履行完毕共计40天。
赔偿请求人霍新民申请平舆县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不服义务机关国家赔偿决定,经我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赔偿请求人向省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省院予以维持,因赔偿请求人继续申诉,赔偿金近4万元,未予领取。
赔偿请求人赵云芝申请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赔偿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国家赔偿决定,经我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省院发回我院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国家赔偿决定,我院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追加了赔偿请求人赔偿金。赔偿请求人先行申请支付,自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日期至实际支付日期为39天。
造成国家赔偿执行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两点:
一、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相分离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又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这种制度设计带来的直接困惑就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主体,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相分离,实践中经常发生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在能否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上,《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三款只规定了“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没有规定赔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措施。对于生效的决定书,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自动履行,财政部门不主动履行,势必加大对赔偿请求人的伤害。能否强制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着赔偿决定的执行
由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多是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等强势司法部门,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保护,造成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认同国家赔偿案件等于原来承办的案件是错案这一想法,怕揭短,怕负面影响。使国家赔偿执行难现象难以根除。
目前,我们通常采取以下几点解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1、人民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即视为案件终结。首先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赔偿决定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国家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对由国家承担责任的赔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国家赔偿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赔偿决定无需强制执行。这种做法的弊端是:当赔偿义务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拒绝履行时,赔偿申请入的权利救济得不到实现,严重影响国家赔偿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国家赔偿决定生效后,由赔偿办人员采取协调、沟通的方法。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通过领导部门监督执行。这种做法虽然能较大限度实现赔偿申请人的权利,但长期通过协调、请示、汇报来解决执行问题,既增加法院赔偿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又使党政机构陷入职责外的具体事务,最终将导致司法权弱化,仅是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的一种权宜之策。
3、采取赔偿决定执行督促程序和通报制度。由承办赔偿案件人员在送达赔偿决定的同时送达履行须知,告知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时限的,法院签发督促履行函,并向党委政法委、人大、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通报,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这种做法对解决赔偿执行难问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是没有完全理顺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