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日前办结了一起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这是自去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施行以来办结的第一起自赔案件。
赔偿请求人王××及其被抚养的二个儿子以刑事违法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王××先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丈夫王某被本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本院将驻马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侦查期间查封被告人王某购买驻马店市驿房经济贸易公司住房一套进行了拍卖,予以没收。王××提出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以刑事违法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分割王某个人签名购买的房屋拍卖款及应从该拍卖款中支付未成年人生活抚养费,依照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规定,王××及其二个儿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2008年11月该房屋拍卖过户时其被抚养二子分别年满16周岁和10周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规定,适用标准应为质证庭审终结前的标准,即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王某应负担一半,该房屋拍卖款应返还王××一半,相关拍卖费用应从王某的财产份额中支付。以上抚养费和房产价款两项本院应实际赔偿其三人9万多元,决定作出后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已生效。赔偿请求人已领取了国家赔偿金,化解了一起多年的信访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