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偏不倚 司法探究原意

  发布时间:2014-06-20 11:01:04


    2000年2月,囡囡应聘于大洋公司,两年后,因个人原因二辞职,2012年5月,囡囡有应聘该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员,在公司工作2年后,因工作问题而与公司发生纠纷,于是与公司对簿公堂,在囡囡的主张中有一项称,其因曾在该公司工作过,以前应聘时已经有过试用期,而公司自己第二次应聘时,仍给自己6个月的试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我庭的合议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支持囡囡请求;有人认为虽然法律表面是这样规定,但不能从表面去理解,应从法律的立法本意在当事人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合议庭经反复合议认为,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概不能规定试用期,似乎显得有些不合理,故对这条规定应当从其立法原意人手理解。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做上述规定,有可能出现有的单位有意在短期内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适用多个试用期规定。故此,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被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的等,均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最后合议庭驳回了囡囡的此项诉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