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与黑山离婚已经4年了,离婚时,法院将双方的儿子小山判给了黑山,由黑山直接抚养小山,红梅一直未与儿子小山共同生活过。小山在学校与他人打架,将别人打伤,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依职权通知红梅与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红梅提出了异议,认为其一直未与儿子小山共同生活过,无法行使教育他的权利,不应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合议庭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问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孵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红梅离婿后虽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闷的母子关系未改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改变:因小山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将红梅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