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小军与小红结婚并生育一子,2006年双方离婚后,小军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红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
我们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故应当支持小军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