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20 11:07:08


    小树与小花均再婚,双方结婚时约不收养小草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小草,以后要生育自己的儿女,因小草的生母在国外工作,小草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一次。又有一次,丈夫8岁的儿子小草玩弹日将同学的眼睛打伤,伤者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并将小树和小花夫妻二人列为被告,小花不服,提出异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花的异议呢、

    我认为,小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花与小树之子并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小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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