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要建造农村自居房屋,交由青峰施工,并和青峰谈妥了施工费用,青峰找来水泥工青山等5人负责施工,约定按日计工资,青山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措施,不慎从房上摔下致死,对于青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青山是青峰找来的.工钱是和青峰协商,也约定青峰支付,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青峰为雇主,接受劳务,青山为佣,提供劳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筹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青山是因劳务受到损害,故青峰应对青山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青山自身在此过程中存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其次,大山是房主,将建房工程交青峰施工,成立发包和承包的关系.青山是因缺乏安全措施从高处摔下致死,为安全生产事故,二铱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青峰作为个人,不可能拥有施工人具备的相应资质;也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大山作房主,应该对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若大山明知或应知青峰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仍然交其承包,则应与青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