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肇事 家长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23 14:51:08


    日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3月30日20时03分,被告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置地大道由西向东逆行,行驶至置地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50米机动车道时,与原告驾驶的沿置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杨东海、吴连芝受伤。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东海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诊断杨东海为左足外伤、吴连芝为左肘部外伤。二人住院半个月后出院,出院时医生建议杨东海休息半年,吴连芝休息四个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针对魏某某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向其摆事实讲道理进行教育,向魏某某讲解安全驾驶的重要性,让其珍爱生命,遵守交通法规,要求其父亲一定注意子女的出行安全。通过和风细雨的感化,被告魏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自己行为表示悔恨,其父亲也表示今后一定加强教育管理,避免再次发生事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魏某某是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其父魏孔林承担。当父亲把厚厚的五千多元交给对方时,魏某某向原告道歉,并保证从这次事故中深刻反省,今后出行一定遵守交通规则。其父在接受一堂法律课的同时,也表示一定要教育自己的孩子注意出行安全。

    法官寄语:假期来临,学生迎来暑期长假,陆续离开校园,规律的学校生活即将被打破,学生外出的安全隐患大大提升,在此期间,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家长的注意照看义务,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一定提高防范意识,时刻谨记交通安全,增强安全行车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共同打造一片交通安全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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