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业松香为猪肉褪毛 卤肉店老板获罪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23 14:57:51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之基础,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2014年6月18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岳某在确山县某集市内经营一家卤肉店,2013年7月份,岳某在加工、销售猪肉制品的过程中,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为待加工的猪肉褪毛,被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查获。工业松香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岳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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