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法院调解一起农民工因工致伤案件案

  发布时间:2014-06-23 15:55:13


    泌阳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农民工因工致伤的案件中,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使一起于法可能无法兑现权益,于理却应得到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到调解,保护了弱势的农民工的权益。

    原告陈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在为被告打工期间摔伤。在其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费用,但却与原告的妻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一次性赔偿原告24000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两审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今年6月,原告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起诉至法院。主审法官经认真阅卷及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告认可原告起诉事实,但认为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且经法院处理,原告再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不应当再被受理,但主审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和理念,从公平正义、善良风俗的角度出发,反复、多次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在被告承认案件基本事实和核实原告因工致伤所花费用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被告认清原告所处困境和自己的义务责任所在。同时,也劝说原告从实际出发,结合自己真实伤情、费用。最终,促成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谅解、友好地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对原签订的协议予以确认外,被告再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使原本经济困难、索赔无望的原告不仅得到了经济上的救济,还得到了精神上的抚慰。案件圆满调解后,原告还还送来锦旗对主审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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