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酒后跟踪女子耍流氓案件,被告人王晨犯强奸(未遂)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查,2014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晨酒后走到洪河桥西头的时候,看见一个女的(被害人章琴)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往西走,遂动了邪念。驾驶摩托三轮车尾随至西平县凤鸣路北段接近花马刘村委杨庄村时,被告人王晨将章琴连人带电动车挤倒在地,然后一手抓住章琴的头发将其按住,另一只手伸入章琴领口摸其胸部,并声称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将她往路边地里拉,企图对章琴实施强奸。章琴向过路群众大声呼救,被告人在过路群众追赶中,弃车趟臭水沟逃窜,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西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晨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并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