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孩醉酒坠楼 同饮者、用工者、监护人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24 16:08:00


    6月23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女孩醉酒坠楼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多方承担责任。

    原告李薇年仅14岁,在被告河南省利源公司打工。2013年8月5日晚,李薇与朋友受被告李琦邀请,同王伟、张丹一起吃饭。席间李琦、王伟、张丹饮白酒,李薇与朋友各喝3瓶啤酒。近22点时,被告王伟开车将李薇送回利源公司门口,李薇当晚独自住在公司三楼宿舍,23时许,其从三楼坠楼摔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薇年仅14岁,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外出务工,李薇酒后摔伤,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琦、王伟、张丹(均已成年)和李薇同桌饮酒,负有对未成年人临时注意照顾的义务,然而三人对李薇的过度饮酒行为没有加以制止或进行善意提醒,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利源公司招用未成年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其提供的宿舍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对李薇酒后摔伤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薇因伤所致各项损失共计13840.33元。根据各方过错大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李琦、王伟、张丹分别赔偿原告1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利源公司赔偿20000元;其余损失由李薇的法定代理人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的家门口也遍布起工厂企业,一些家长因此放松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放任其前往打工,不仅影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更有可能像本案这样造成孩子身心伤害。在此敬告家长们,赚钱不急于一时,健康成长关系着孩子一生的幸福。(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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