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03 16:10:25


    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不履行,被执行人张某和李某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1年1月18日,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陈某等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其建设住宅楼。2011年3月17日平舆县人民政府为陈某等三人颁发国用土地使用证。随后陈某等三人准备在批准的土地上施工建房,张某、李某等人进行阻碍。2011年9月7日,陈某等三人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李某等人停止侵权。张某、李某等人于2011年9月19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平舆县人民政府为陈某等三人颁发的国用土地使用证。败诉后,张某等人提起上诉,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李某等人停止侵权,并不得妨碍陈某等三人施工建房。判决生效后,张某、李某等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无奈陈某等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让其自觉履行,但张某、李某等人不但不履行,还对执行人员对现场的丈量工作进行阻碍。于是法院对其每人进行罚款,但其据不缴纳。鉴于其以上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张某、李某分别拘留十五天。在张某、李某出来后,仍继续阻碍陈某等三人施工建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陈某等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平舆县法院经研究后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平舆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等二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张某、李某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不再阻碍陈某等三人施工建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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