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雇员受伤雇主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11 15:04:38


    建筑行业危险系数相对较高,安全防护措施一定要到位。可西平县一雇主竟提供用广告布条做成的绳子供雇员使用,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西平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经被告高某介绍,为被告张某修建仓库。在施工过程中,原告郭某利用被告张某提供的绳子拉钢瓦时,由于绳子断裂,从三米多高的墙头摔了下来,经鉴定原告郭某某为九级伤残。

    西平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郭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张某未为原告郭某提供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原告郭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张某对原告郭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告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某对原告郭某某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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