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在二审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申请撤回起诉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4-07-16 10:02:49


    驻马店中院通过调研发现,针对二审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时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符合撤诉条件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是由二审法院作出还是由一审法院作出,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因为案件的管辖权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中,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在管辖权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而未对程序权予以限制,也就是说如遇到撤诉的情形,任何一方法院均可对案件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鉴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尚在二审程序中,由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较为妥当。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一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理由有二:一是上诉人只是针对管辖权提出上诉,如二审法院对一审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审理,就超出了其审理范围;二是一审原告申请撤诉即对案件已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二审法院就没有必要对管辖权进行裁定,只需依据一审法院的撤诉裁定书,终结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将卷宗退回一审法院。

    因此,建议上级法院对如何处理二审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处理不一的状态,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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