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力推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发布时间:2014-07-21 10:18:39


    记者近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从今年七月份起,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等三类案件将实施异地管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难是目前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困扰行政审判的一个难题,为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我市法院积极探索和实施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每年异地管辖的案件都在60件左右,收到了很好的诉讼效果。为更好地规范和推进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三类案件将实施异地管辖,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异地管辖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实施办法》明确遂平法院与西平法院、上蔡法院与汝南法院、正阳法院与确山法院、平舆法院与新蔡法院、驿城区法院与泌阳法院为异地交叉管辖的结对法院。《实施办法》同时要求,对当事人起诉本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到交叉管辖地法院直接起诉,也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受理后由本地法院报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需指定管辖的,受案法院立案后7日内要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报送市中级法院,并在收到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书后按审判流程要求结案。被指定管辖法院收到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据市中级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出台以上规定的根本目的,是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避免一些案件受干扰出现立案难、审理难,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院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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