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人钱财害人害己 退赃坐牢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7-22 16:57:46


    近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预谋后,事先在河南省西平县城抄取被害人李某某、侯某某店铺门面电话,2013年3月29日,二人利用事先购买的归属地分别为驻马店、北京的手机卡,分别冒充西平县消防人员、军用帐篷驻马店经销商、军用帐篷北京厂家,分别给李某某、侯某某打电话,让其代购军用帐篷,并以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骗取李某某、侯某某汇款各23500元。二、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预谋后,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确山县城的李某某35250元。被告人常某某在知道刘某某和李某某是利用电话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主动建议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取款,并开车带着刘某某和李某某前往大名取款,共取2万元,余款被公安机关冻结。取款后常某某得款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确山县公安局投案。三、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于2013年4月27日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驻马店市驿城区的王某某汇款40400元;于2013年4月28日,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信阳市的马某某汇款30800元;于2013年5月10日,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驻马店市驿城区的李某某汇款40400元;于2013年3月19日,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西陕县的朱某某汇款23500;于2013年4月19日,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商城县的李某某汇款26000元。2013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住处附近将刘某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各实施诈骗七起,诈骗数额243350元。被告人常某某实施诈骗一起,诈骗金额3525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退赃2081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常某某在投案后,主动退赃35250元,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各缴纳罚金2万元,被告人常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常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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