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杀人犯丁金华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4-07-24 16:15:00


    7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丁金华连环杀人一案一审宣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对丁金华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丁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某军等12人各项经济损失20多万元。宣判后,丁金华表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金华、高某(男,殁年59岁)系同村村民。丁金华家的老宅基地与高某家相邻,两家曾为边界发生过纠纷。2013年7月25日,丁金华找高某论理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丁金华恼怒之下,产生杀死高某及其家人的念头,遂回家换好衣服、鞋子,持一把军刺(单刃匕首)驾汽车返回高某家门口,下车后,先朝高某的女婿张某的颈部、胸部连刺两刀,后又将高某、高某的妻子谢某甲(殁年57岁)、女儿高某某(殁年36岁)刺倒,三人倒地后,丁金华又分别在三人身上连补数刀,致高某、谢某甲、高某某当场死亡。高某的儿子高某军亦被丁金华刺伤。作案后,丁金华驾车逃离现场。

    逃跑途中,丁金华又赶至漯河市红太阳家具城,将与其有生意矛盾的红太阳家具城商户曹某(殁年38岁)杀害,在逃离过程中,又与一辆挡着其去路的出租车司机谢某乙(殁年38岁)发生争执,并持军刺朝谢某乙身上连捅数刀,致其死亡。随后,丁金华又在家具城门前拦截一辆出租车,将司机常某扎伤,抢走该车。 丁金华驾车逃至河南省叶县境内后,将车抛弃到一玉米地内。同月27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境内将丁金华抓获归案。

    经鉴定,高某、谢某甲、高某某、曹慧香、谢某乙均系受利刃刺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高某军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常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抢劫的出租车价值人民币619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金华持刀杀害五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及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逃跑中,持刀抢劫出租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1992元,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依法应对其严惩。根据丁金华以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军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2232.5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等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4162.0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等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97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四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79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6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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